时间:2023/4/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12月13日,消费者王先生来邳州市消保委投诉,称其购买的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生产的面粉,标注净重25公斤一袋,购买后发现重量不足,经复称少了约2斤,并将未开封的面粉提到消保委作为证据,要求赔偿。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年12月14日,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委派公司会计到消保委负责处理此事,当场对提供的面粉进行查验,认定确是本公司于年11月1日生产的面粉,重量不足确属事实。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期间对新《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讲解,并依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要求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给予王先生赔偿,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生产的面粉重量不足,属消费欺诈,理应予以赔偿。新《消法》对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既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又激发了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以往,人们一提到缺斤少两,往往认为都是小商小贩所为,主要出现在散装称物品上。但当前,在一些袋装、桶装等封装物品同样也存在此现象,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共同打击缺斤少两不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稿件:江苏邳州市消保委编辑:肖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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